名位兄弟姐妹:

请教一下我一澳大利亚客人A公司要求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 (货物实际出货到新西兰客人N). 我是离岸公司L, 货物由工厂W报关出口.
提单上显示: SHIPPER: A
                 CONSIGNEE: N

我现在要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的话, 是要以我离岸公司L的名义来出. 还是一定要由出口工厂W来出? 可提单上的SHIPPER 是澳大利亚A公司.

请高人指教!

不胜感激!

网友解答



出口做两套单据会计,一套报关(代理出口公司抬头),一套给国外客户(香港公司的抬头)
1. T/T
Shipper就填写香港公司名称和地址,Consignee就写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电话,Notify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上海注册香港公司,不需要背书。最好能将提单COPY件传真给客户看一下,收到货款后,再寄正本给客户或做电放提单
2. L/C
Shipper是L/C上受益人(代理出口公司),Consignee按L/C上要求to order of ........, Notify按L/C要求一般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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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我一澳大利亚客人A公司要求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 (货物实际出货到新西兰客人N). 我是离岸公司L, 货物由工厂W报关出口.
提单上显示: SHIPPE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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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要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的话, 是要以我离岸公司L的名义来出. 还是一定要由出口工厂W来出? 可提单上的SHIPPER 是澳大利亚A公司.


在PACKING DECLARATION 上面加上你们公司的抬头和地址,

可以直接由离岸公司的名义出,

[[i] 本帖最后由 lzlwu 于 2009-9-21 10:20 编辑 [/i]]
[size=4][color=blue][b]香港公司进口操作模式解析

有海外公司的操作(香港公司为例):如果您有一个香港公司的话,您可以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先以60万价格把海外这批货买下来,再以一个较高价90万卖给您自己的上海公司,最终仍然以100万卖给您国内客户,这样的话您上海公司的利润变为为10万,国内应纳税就成功的降低了,而另外30万利润则通过海外利得申请可以合法地豁免税收,这样的转口操作对于您降低税务成本非常重要的。
贸易合同的签定:
对于一般的进口贸易主要涉及三种税负:关税、进口增值税(固定税率17%)、企业所得税,鉴于关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算与成本成正比,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成本做为扣除项,所以在贸易流程上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如果您的买家有免税额,可以由您的买家进行报关,合同是您的上海公司与买家签订,这样做的好处是:
○1您可以节省关税及增值税的支出。
○2可以以一个较低价卖给国内的买家,在价格方面您比较占优势。
但是这样操作有一个最大的缺点:货物必须由您的供货商将货物直接由国外运到您的买家手中,因为中国的进出口管制,提单上必然会体现您的供货商是哪家公司,这对您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仍然由您公司进行报关,合同是您的上海公司与买家签订,这样的好处是:
○1不会泄露您的供货商的信息
○2可以通过您的香港公司来抬高进口的价格来降低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样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也会相应提高,但是如果产品的关税税率在较低(低于10%-16%)的情况下,这两块税收也可忽略不计,利润可以最大程度的留存在您的香港帐户内。
缺点是:这样操作的话,您仍需要缴纳关税及增值税,但是这与您节省下来的成本相比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所以做进口最可行的方案就是第二种抬高成本价格,但前提是在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不高[/b][/color][/size]
编辑中,请稍后
[b][color=Blue]PL可以以你离岸公司的抬头来出具。[/color][/b]

[[i] 本帖最后由 超毅咨询 于 2009-9-21 10:41 编辑 [/i]]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quote]原帖由 [i]leighton2001[/i] 于 2009-9-21 08:41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0327475&ptid=2179991][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名位兄弟姐妹:

请教一下我一澳大利亚客人A公司要求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 (货物实际出货到新西兰客人N). 我是离岸公司L, 货物由工厂W报关出口.
提单上显示: SHIPPE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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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ack][size=4][font=宋体][b]四种常见SOHO操作模式浅谈

下面以付款方式为T/T作前提条件,分别从代理出口,离岸出口,买单出口及工厂出口四种操作模式下SOHO应该怎样操作来最大化的避免客人和工厂无耻地私奔。

1. 代理出口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虚拟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外币货款打给代理公司外币账户,代理公司核销后结汇为人民币,国家退税人民币也到代理公司账户,代理公司付人民币货款给工厂公司账户,工厂开增值税发票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将剩余货款及退税扣除代理费后以人民币结算给SOHO,如果是付现钞或汇私户SOHO需提供相应金额发票,没有发票代理公司还将扣除相应税点。
小结:客人和工厂被有效的隔开了,但作为操作资金流的代理,即使SOHO在单据上做技术处理注册离岸公司,从收汇和打款环节也不难知道工厂与客人的大致信息,只能说,代理一般不会第三者插足,较高的风险成本与挖墙脚的收益不大相匹配,同时SOHO应避免让代理摸清自己与工厂及客人的关系,必要时可以多抛抛烟雾弹,另外邮件地址是个非常敏感且具有诱惑力的东西,望各位朋友好好运用。

2. 离岸出口
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这种情况下操作和代理出口类似。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如果工厂有自营出口权,这时代理公司将退出历史的舞台看我们表演啦。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小结: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北京注册香港公司,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3.买单出口
卖单公司:除了提供给SOHO核销单之外,还包括与核销单抬头一致且盖有章的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 SOHO拿到报关资料后,只需把整套报关资料交到报关行或者货代, 货物报关通过,顺利放行, 买单报关的过程就算是完成了。至于卖单公司怎么核销,怎么收汇退税,我们不管。
SOHO: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此种模式没有退税,这个在成本计算时要加以考虑。另外,客人货款可以打到离岸公司账户,或者个人外币私户,SOHO与工厂之间人民币直接结算,工厂无需开增票。有人又要举手了:客人能打到国内公司账户上吗?我想这人没有好好听讲,答案当然是可以,问题是谁愿意用公司的账户去帮你收一笔没有经过他自己公司报关的外币货款呢?
小结:这种模式优点是简单安全,成本低廉,缺点是没有退税,适合有离岸账户或小金额的,且无退税产品的出口操作。

4.工厂出口
这实在是SOHO最无奈的选择。当由于客人在包装或产品上坚持要留下自己的品牌等重要信息,或其它某些原因造成客人不可避免地与工厂接上头时,SOHO只有唯一的选择??借花献佛,并向两方索取佣金作为报酬,如无特殊情况,SOHO应有自己随时被两边抛弃的心理准备。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直接打款给工厂美金,工厂收汇核销退税,工厂向SOHO支付人民币佣金,客人向SOHO私户支付外币佣金。如有离岸账户最佳,客人将佣金及工厂货款直接汇入离岸账户,双方佣金留在账户,剩余金额打给工厂,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
小结:地位被动,全局不受控,个人利益实现风险较大。SOHO应加强与工厂和客人的沟通,找准自己的位置,最大化降低自己被抛弃的可能。如有离岸账户,则需要工厂配合出具两套金额不同的单据,一套用来工厂自己报关,一套用来给客人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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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咨询 于 2009-9-21 10:25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leighton2001[/i] 于 2009-9-21 08:41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0327475&ptid=2179991][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名位兄弟姐妹:

请教一下我一澳大利亚客人A公司要求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 (货物实际出货到新西兰客人N). 我是离岸公司L, 货物由工厂W报关出口.
提单上显示: SHIPPE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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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Red][b][font=楷体_GB2312]回复[/font][/b][/color][/size]:[size=4][color=Blue][font=楷体_GB2312][b]提单和发票都是你离岸公司自己电脑打印的, 提单的SHIPPER是澳大利亚公司这个没有关系,只要最终新西兰客人N可以提货就行了[/b][/font][/color][/size]。


[color=DarkRed][u][size=5]离岸出口操作模式[/size][/u][/color]

[color=Blue]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这种情况下操作和代理出口类似。[/color]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青岛注册香港公司,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color=Blue]如果工厂有自营出口权[/color]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u][size=5][color=DarkRed]买单出口[/color][/size][/u]
[color=Blue]卖单公司:[/color]除了提供给SOHO核销单之外,还包括与核销单抬头一致且盖有章的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 SOHO拿到报关资料后,只需把整套报关资料交到报关行或者货代, 货物报关通过,顺利放行, 买单报关的过程就算是完成了。至于卖单公司怎么核销,怎么收汇退税,我们不管。
SOHO: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color=Blue]客人:[/color]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color=Blue]资金流:[/color]此种模式没有退税,这个在成本计算时要加以考虑。另外,客人货款可以打到离岸公司账户,或者个人外币私户,SOHO与工厂之间人民币直接结算,工厂无需开增票。有人又要举手了:客人能打到国内公司账户上吗?我想这人没有好好听讲,答案当然是可以,问题是谁愿意用公司的账户去帮你收一笔没有经过他自己公司报关的外币货款呢?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优点是简单安全,成本低廉,缺点是没有退税,适合有离岸账户或小金额的,且无退税产品的出口操作。

第一、核销时很多地区都是不需要提单COPY件,这样提单SHIPPER写离岸公司也没有关系。有些地区核销比较严格,需要提单COPY件,那么提单SHIPPER就要写工厂了。

第二、提单出了就不可以再把SHIPPER涂改掉的,船公司也不会允许再帮你写份提单,这样的话风险太大。所以如果SHIPPER写工厂,CONS写你离岸公司,你收到后可以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你客人,这样对方就可以去提货了。

[u][size=5][color=DarkRed]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color][/size][/u]

[color=Blue]1.Commercial Invoice [/color]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color=Blue]2.Packing List [/color]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color=Blue]3.B/L。[/color]按规矩香港注册公司,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color=Blue]4.C/O:[/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color=Blue]5.Form A:[/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color=Blue]6.许可证:[/color]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color=Blue]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color],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i] 本帖最后由 会计事务所 于 2009-9-22 17:27 编辑 [/i]]
[font=楷体_GB2312][size=4] [b]我司是在上海的[color=Red]会计事务所[/color],处理过很多大陆需要注册海外公司的客户,希望可以帮到LZ,离岸公司的成立虽然费用不高,但却涉及公司的高层决策,跨法律 银行 商务等多个领域,所以一个精心设计的优化方案十分重要您的问题详细回复如下:

[color=Red]用你离岸公司的抬头是可以操作的,提单的SHIPPER是澳大利亚公司这个没有关系,最终新西兰客人可以提货就行了。[/color]

[color=Red]离岸出口操作模式:[/color]

[color=Blue]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color]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color=Blue]如果工厂有自营出口权[/color]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color=Red]买单出口[/color]

卖单公司:除了提供给SOHO核销单之外,还包括与核销单抬头一致且盖有章的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 SOHO拿到报关资料后,只需把整套报关资料交到报关行或者货代, 货物报关通过,顺利放行, 买单报关的过程就算是完成了。至于卖单公司怎么核销,怎么收汇退税,我们不管。
SOHO: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此种模式没有退税,这个在成本计算时要加以考虑。另外,客人货款可以打到离岸公司账户,或者个人外币私户,SOHO与工厂之间人民币直接结算,工厂无需开增票。有人又要举手了:客人能打到国内公司账户上吗?我想这人没有好好听讲,答案当然是可以,问题是谁愿意用公司的账户去帮你收一笔没有经过他自己公司报关的外币货款呢?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优点是简单安全,成本低廉,缺点是没有退税,适合有离岸账户或小金额的,且无退税产品的出口操作。

[color=Red]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color]

[color=Blue]1.Commercial Invoice:[/color]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color=Blue]2.Packing List:[/color]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color=Blue]3.B/L:[/color]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color=Blue]4.C/O:[/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color=Blue]5.Form A:[/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color=Blue]6.许可证:[/color]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G2000男装,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color=Blue]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color]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color=Red][u]可转让信用证[/u]和[u]背对背信用证[/u]案例 [/color]

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 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两种,

案例: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 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 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BANK 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 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 C为开证行。
[color=Blue][u]可转让信用证[/u][/color]

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      B以母证为依据,BANK 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      A收到BANK 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转递BANK B.
5.      审单无误后,BNAK B 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 并将单据转递BANK C
6.      审单无误后 ,BANK C解付$120万给BANK B, BANK B解付$100万给BANK A.

[color=Blue][u]背对背信用证 [/u][/color]

1. 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
2. B向BANK 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 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A
3. A接受L/C$100万.发货。
4. A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 A, 转递BANK B议付。
5. 审单无误后, BANK B向A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B买单, B领回全套单据.
6. 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 B,转递BANK C议付.
7. 审单无误后香港银行开户,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
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 来源地征税原则,$20
万没有税收。 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
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
  
[color=Blue][u]两者区别 [/u][/color]

1. 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 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 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4. 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u][color=Blue]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介绍[/color][/u]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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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color][/b][/font][/size][/font]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9-21 10:32 编辑 [/i]]
[size=4][font=楷体_GB2312][b][size=5][color=Red]离岸出口操作模式[/color][/size][/size]

[size=4]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这种情况下操作和代理出口类似。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如果工厂有自营出口权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小结: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买单出口
卖单公司:除了提供给SOHO核销单之外,还包括与核销单抬头一致且盖有章的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 SOHO拿到报关资料后,只需把整套报关资料交到报关行或者货代, 货物报关通过,顺利放行, 买单报关的过程就算是完成了。至于卖单公司怎么核销,怎么收汇退税,我们不管。
SOHO: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此种模式没有退税,这个在成本计算时要加以考虑。另外,客人货款可以打到离岸公司账户,或者个人外币私户,SOHO与工厂之间人民币直接结算,工厂无需开增票。有人又要举手了:客人能打到国内公司账户上吗?我想这人没有好好听讲,答案当然是可以,问题是谁愿意用公司的账户去帮你收一笔没有经过他自己公司报关的外币货款呢?

小结:这种模式优点是简单安全,成本低廉,缺点是没有退税,适合有离岸账户或小金额的,且无退税产品的出口操作。

第一、核销时很多地区都是不需要提单COPY件,这样提单SHIPPER写离岸公司也没有关系。有些地区核销比较严格,需要提单COPY件,那么提单SHIPPER就要写工厂了。

第二、提单出了就不可以再把SHIPPER涂改掉的,船公司也不会允许再帮你写份提单,这样的话风险太大。所以如果SHIPPER写工厂,CONS写你离岸公司,你收到后可以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你客人,这样对方就可以去提货了。

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苏州注册香港公司,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color=Red]关于香港公司的操作、银行账户、后续管理和税务申报的情况,有兴趣的可以参考FOB精华帖,具体情况欢迎电话或者MSN/QQ帮你详细解释:[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color][/b][/font][/size]

[[i] 本帖最后由 企业咨询 于 2009-9-21 10:03 编辑 [/i]]
[quote]原帖由 [i]leighton2001[/i] 于 2009-9-21 08:41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0327475&ptid=2179991][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名位兄弟姐妹:

请教一下我一澳大利亚客人A公司要求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 (货物实际出货到新西兰客人N). 我是离岸公司L, 货物由工厂W报关出口.
提单上显示: SHIPPER: A
                 CONSIGNEE: N

我现在要出具PACKING DECLARATION的话, 是要以我离岸公司L的名义来出. 还是一定要由出口工厂W来出? 可提单上的SHIPPER 是澳大利亚A公司.

请高人指教!

不胜感激![/quote]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Red]回复:[/color][color=Blue]PL和INVOICE这2样单据都是你离岸公司自己电脑打印的,抬头写什么你自己决定。现在你的货物实际是出口到新西兰,那么这PL和INVOICE上抬头一致就行,是以你离岸公司抬头去作,这样对方可以去清关了。

    提单的SHIPPER是澳大利亚公司这个没有关系,只要最终新西兰客人N可以提货就行了。[/color]



[color=DarkRed][u][size=5]离岸出口操作模式[/size][/u][/color]

[color=Blue]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这种情况下操作和代理出口类似。[/color]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color=Blue]如果工厂有自营出口权[/color]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u][size=5][color=DarkRed]买单出口[/color][/size][/u]
[color=Blue]卖单公司:[/color]除了提供给SOHO核销单之外,还包括与核销单抬头一致且盖有章的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 SOHO拿到报关资料后,只需把整套报关资料交到报关行或者货代, 货物报关通过,顺利放行, 买单报关的过程就算是完成了。至于卖单公司怎么核销,怎么收汇退税,我们不管。
SOHO: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color=Blue]客人:[/color]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color=Blue]资金流:[/color]此种模式没有退税,这个在成本计算时要加以考虑。另外,客人货款可以打到离岸公司账户,或者个人外币私户,SOHO与工厂之间人民币直接结算,工厂无需开增票。有人又要举手了:客人能打到国内公司账户上吗?我想这人没有好好听讲,答案当然是可以,问题是谁愿意用公司的账户去帮你收一笔没有经过他自己公司报关的外币货款呢?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优点是简单安全,成本低廉,缺点是没有退税,适合有离岸账户或小金额的,且无退税产品的出口操作。

第一、核销时很多地区都是不需要提单COPY件,这样提单SHIPPER写离岸公司也没有关系。有些地区核销比较严格,需要提单COPY件,那么提单SHIPPER就要写工厂了。

第二、提单出了就不可以再把SHIPPER涂改掉的,船公司也不会允许再帮你写份提单,这样的话风险太大。所以如果SHIPPER写工厂,CONS写你离岸公司,你收到后可以把提单背书转让给你客人,这样对方就可以去提货了。

[u][size=5][color=DarkRed]三方贸易中货运单证处理,LZ可以参考[/color][/size][/u]

[color=Blue]1.Commercial Invoice [/color]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color=Blue]2.Packing List [/color]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color=Blue]3.B/L。[/color]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注册海外公司,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color=Blue]4.C/O:[/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color=Blue]5.Form A:[/color]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color=Blue]6.许可证:[/color]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color=Blue]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color],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9-22 17:10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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