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更改SHIPPER是在出提单正本之后更改吗?费用是多少?谢谢!

网友解答



出口做两套单据,一套报关(代理出口公司抬头),一套给国外客户(香港公司的抬头)
1. T/T
Shipper就填写香港公司名称和地址,Consignee就写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电话,青岛注册香港公司,Notify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不需要背书。最好能将提单COPY件传真给客户看一下,收到货款后,再寄正本给客户或做电放提单
2. L/C
Shipper是L/C上受益人(代理出口公司),Consignee按L/C上要求to order of ........, Notify按L/C要求一般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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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Blue]对于可转让提单可以做背书处理。[/color][/b]
[b][size=4][color=Navy]一.如果是自己找的货代更改提单比较好操作,一般最好在出正本之前,

如果货物已经离港费用可能会高点,不同港口费用不同.

二.更改SHIPPER栏的公司抬头需要提供正本SHIPPER保函。

若SHIPPER保函无中英文对照章,请提供有SHIPPER抬头中英文对照的名片或信纸副本件。

若SHIPPER为外国、港澳台公司,接受副本SHIPPER章+正本订舱货代章保函形式。

三.提单上标注更正后的正确内容。

四.除有特殊要求港口的提单,提单更正章最多不可超过5个。



欢迎在线,来电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color][/size][/b]

[[i] 本帖最后由 kinsir83 于 2009-6-1 21:51 编辑 [/i]]
[color=Navy][size=4][font=楷体_GB2312][b]核销一般不出示提单,只要是给海外客户入口进关用的.大多客户还是直接发货人直接写自己的香港公司的.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以香港公司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转口贸易的操作:
假设你的上海公司主要的客户来自美国,给到你现在有一笔100万美金的服装定单,假设这批服装的成本是60万美金,那么你上海公司可能有两种情况1)有自营进出口权,本身也有工厂,可以自产自销的2)没有进出口权,在国内工厂采购好后,全部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先说第一种情况,原先的操作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双边贸易,上海公司直接上海报关出口后,美国收到货以后直接T/T回国内,那么暂不计其他成本,你上海公司就会有一个40万美金的利润,会以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不计其他应课税,税收已经很高,另外,中国仍旧有外汇管制,即使企业有进出口权,有美金帐户,给到它,也是有限额的,额度会按照你的出口额来确定,也就是说超过美金帐户额度的外汇打进来,仍旧会结汇成人民币,承受结汇损失,相反,进口付汇时,支付超过帐户额度的美金出去,也是要通过向银行购汇来实现,那么一进一出,给到企业一年下来的结汇损失也是很大的。现在如果你有香港公司,那么首先你可以用香港公司的名义接下美国客户这100万美金的定单,因为你的香港公司本身不涉及生产,那么它就向上海的公司做一个采购的动作,相当于“洋行”,也就是中间商的角色,采购合同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60万美金的成本,否则就会牵涉到一个反倾销,这边假设是70万的采购合同和上海签,那么合同的问题清楚后,大家就会考虑贸易当中的物流和资金了,先说物流,货的走向仍旧是上海发往美国,具体的操作你上海公司有进出口权,首先拿着他和香港公司的合同去报关,很多人会问,我的货是从上海买给香港,可以直接运去美国吗?这里我们要给客户解释清楚,我的合同上面指明收货地点是美国的某个港口,只要你指明,去海关报关是没有问题。因为我把我的货运去那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个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去海关申报好你货物的产品、数量、价值、运到那里,原产地证书后,全部文件齐全了以后,你这个货物才能够交给船务公司,来帮你做个SHIPPING的动作。没有这些东西,船运公司是没有人敢接这个单的帮你运走,没有报关就是走私,所以在你找船运公司之前,你要去做好整个报关的程序。报关完交给船运公司,你货运到码头口,船运公司装船集装箱,上船,买保险,开船,运走。那么船运走的时候,船运公司有个收货单交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把单据速递给美国。但是因为这些单上面所有签收的单位都是香港公司,所以这个时候他必须做一个背书的程序(或直接?海?SHIPPING改成香港九可以了,提?就不需要再背?,??操作?在最多),那么,客户要是问,那我的货要是去到香港改提单那不是很麻烦?其实这是不需要的,这个货不去香港,这个香港公司是你自己的,这个改提单其实就是你自己改。我自己把提单一改做个背书,背书后我把单据速递给美国,美国客户到时候去码头就能收货。

关于海外公司后续的管理~操作~银行问题可以加我MSN/QQ或者直接参见FOB最佳帖子: [url]http://bbs.***.com/thread-838766-1-1.html[/url]
[/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9-6-1 21:21 编辑 [/i]]
[size=5]请问更改SHIPPER是在出提单正本之后更改吗?费用是多少?谢谢![/size]

[size=4][color=DarkRed][b][u]在出正本前更改以您离岸公司作抬头即可,因为国内公司核销可以不需提供提单。[/[/u]b][/color][/size]



[color=Black][size=4][b]离岸公司操作先看你要不要退税

1。要退税的话,以香港公司和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同时工厂给你开增值税发票是退税的前提

2。否则就是买单出口,客户货款打你账户,然后你再转给工厂

至于单证问题,你可以选择工厂直接出口,你只负责赚差价,就是对于工厂来说你是他得最终客户,
他的提单等所有资料都是以你为收货人,你收到提单后自己做转口换单,客户就看到你为SHIPPER的提单,
或者你自己指定货代给工厂,你负责订舱,你委托货代帮你办理所有事情,当然如果不是LC的话产地证等可以做O/B抬头

还是先看你和客户是做CIF还是FOB吧

3.还有一个方法.如果你是拼箱可相关货贷做...买单,出口的时候用买的核销单抬头报关..但是出提单了,
货贷是自签提单.可以把抬头改成你指定的公司名字,然后寄给你..你自己做清关资料,盖上你这个公司章,寄给客人..
这样客人就不知道了...大陆这边报关和客人清关时候的信息海关不联网的,所以客人根本不知道的。.很多SOHO现在都是这样做的...

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lzlwu 于 2009-6-1 21:06 编辑 [/i]]
编辑中。。。。。。。。。。。。。。。。。。。
[quote]原帖由 [i]panyutong277[/i] 于 2009-6-1 20:30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424941&ptid=1919954][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size=4]请问更改SHIPPER是在出提单正本之后更改吗?费用是多少?谢谢!  [/size][/quote]


[color=Black][size=4][font=宋体][b]   [color=Blue] 提单只能做背书转让,是不能更改的。如果你希望SHIPPER直接写你离岸公司的话可以事先和货代说明即可。  [/color][/b][/font][/size][/color]

[b][font=宋体][size=4][color=Red]离岸出口操作举例:[/color]

[color=Blue]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这种情况下操作和代理出口类似。[/color]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会计,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color=Blue]如果工厂有自营出口权,这时代理公司将退出历史的舞台看我们表演啦。[/color]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color=Blue]小结:[/color]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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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9-6-2 08:35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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